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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市公安局关于促进复工复产期间流动人口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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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市公安局

关于促进复工复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

屋登记备案的通告

根据市委、市*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部署,为全面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排查管理工作,进一步防止疫情扩散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《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邯郸市公安局现就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工作,通告如下:一、来我市居住、经商、务工、就学等流动人口,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暂居地社区、居(村)委会及属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,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。二、租赁房屋的出租人、承租人及委托出租的房屋中介机构等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社区、居(村)委会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,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。三、雇佣流动人口的各类企事业等用工单位,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登记,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。四、从湖北及重点疫情地区来本市的流动人口应当主动配合防疫工作,凡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,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打击处理。五、为配合疫情防控,应主动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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